QB/T 3810-1999.
5.6.3试验条件
试样应在23土2 C进行4 b以上的状态调节,并在此条件下进行试验。
5.6.4试验程序
将试样夹在拉力机夹具上(经编型网眼袋的试样应对折成宽为50mm),夹具间距为200mm,试验机空载速度为200土20mm/min。记录试样在拉伸过程中的最大负荷,试验结果取5个试样的算术平均值。试验过程中如遇试样在夹具中破裂、滑脱,该试样无效,应另取试样重做。
6检验规则
6.1网眼 袋需进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1.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连续生产时每季度进行- 次:
b.改变原料品种、 牌号及关键工艺条件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e. 改变产品品种、规格时;
d.停产一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 .
e.上级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1.2 本标准第4章所列项目均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项目。
6.2 同类型、同品种、同规格且在同期限内交货的网眼袋为- -批。
6.3每批从 4包中随机抽取批量的万分之一,但至少不少于30条网眼袋,其中5条供表7所列项目试验用,10条供表 3中平均质量试验用,其余试样逐条进行表3中长与宽、表4及4.3条所列项目的试验。
6.4判定规则
6.4.1 表7所列项目及中均质量如有任-项不合格,应从原批中双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为不合格。
6.4.2 表3中长与宽、表4及4.3条所列项目中如有任一 -项不合格,则该条试样为不合格。不合格数超过试样数的10%时,应重新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若仍超过10%则该批为不合格。
6.5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产生异议时,可按本标准进行仲裁检验。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每一包装应附有产品标志,标明制造厂名或商标、产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7.2 包装
7.2.1网眼袋 的包装应丰固适于运输。
7.2.2同一包装中不允许有不同品种、 规格的产品。
7.2.3 每包一般为1 000条或2 000条, 每包中也可再以若千个百数为单位进行分扎。
7.2.4 每包内应有产品检验合格证。
7.3 运输
网眼袋在运输时应防止污染、磨擦、受热,并应避免雨淋且不准用锐利之物钩吊和刻划。
7.4 贮存
网眼袋应贮存于干燥、清洁.远离热源的库房内,贮存期自出厂日起不超过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