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T 0803.5-2016/ISO 3630-5:2011.Dentistry-Endodontic instruments-Part 5: Shaping and cleaning instruments.
5.2.4类型1
工作部分的长度应不小于16 mm.操作部分的长度和总长度由制造商规定。操作部分的长度应为所规定长度的士0.5 mm.若制造商提供了总长度,则其实际的总长度应为所规定长度的士1.0 mm.
5.2.5类型2.类型3.类型4 和类型5
工作部分的长度、操作部分的长度和总长度由制造商规定。制造商应规定工作部分的最小值;操作部分的长度应为所规定长度的士0.5mm.制造商提供的实际的总长度应为所规定长度的士1.0mm.
5.3机槭性 能要求
5.3.1抗扭强 度和偏转角
按照YY0803.1--2010中7.4的规定进行测试,根管成形和清洁器械的抗扭强度和偏转角应小于规定值:
a) 类型1,标准器械,见表1;
b) 类型2,锥形器械,见表2和表3;
c) 类型3,成形器械,见表1;
d) 类型4:非锥形器械,见表1;
e) 类型5:非单一锥度器械,见表2和表3。
5.3.2刚度
刚度通过抗弯强度试验测试。
按照YY0803.1-2010中7.5的规定进行测试,根管成形和清洁器械不应断裂,其弯曲力矩应不超过如下规定的最大值:
a) 类型1,标准器械,见表4; .
b) 类型2,锥形器械,见表5;
c) 类型3,成形器械,见表6;
d) 类型4:非锥形器械,见表4;
e) 类型5:非单一锥度器械,见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