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 91079-1999.Electro cardiac moniting equipment.
1.2.2安全要求
1.2.2.1仪器的安全要求应符合 ZBC 39001- 86《病人监护系统专用安全要求)和WS2一295-83《医用电气设备通用安全要求》的规定.
1.2.2.2仪器必须在面板.上标志是否具有对心脏除颤器放电效应保护的符号●
1.2.2.3F型应用部分的电极导体和相关连接器均不得与其他导电部分包括接地部分相接触。
1.2.2.4功能接地 .保护接地应有标志。
1.2.2.5使用说明书中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a.仪器是否对心脏除颤器放电效应具有 保护,是否允许与除颤器-并使用。 如果不允许,必须告诉使用者在除颤器使用前将导联电极从病人身上取下。
b.对可能与高频外科设备合用的仪器,应注明必须注意高频外科设备在使用时及高频外科设备的中线失效时,可能引起的烧伤;并建议使用者尽可能将导联电极远离外科设备。如果是具有防护装置的仪器,则必须加以说明.
c.提出由于心脏起搏器或其他电刺激器的工作而危及安全或使得功能变坏的说明.
d. 在安全操作中所必须的程序的说明中,要特别提醒B型仪器(尤其是多个设备共同使用时),由于不适当的电气连接会导致漏电流迭加,引起电击的危险。
1.2.3 对示波屏幕的要求
1.2.3.1示波屏幕的有 效显示面积,在单通道时,不小于4(高)cmX8(宽)cm;在双通道以上时,每道有效显示面积不小于3(高)cmX8(宽)cm.
1.2.3.2 双道以上的仪器,道间距离应不小于20 mm.
1.2.3.3 示波屏幕有效显示面积上,应有指示屏幕上1 cm为1个分度的标度尺,或是辅以标有刻度的滤光板.
1.2.3.4. 仪器应具有辉度调节功能。
2技术要求
2.1基本要求
2.1.1心电监护仪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所批准的图样及文件制造。
2.1.2仪器所有控制元件均须安装正确、牢固可靠,其作用应与面板说明相符●
2.2心电显示部分(包括心电放大器)
2.2.1显示灵敏度
2.2.1.1标准灵 敏度为10 mm/mV,即在心电放大器输入端施加1 mV标准电压,显示屏幕上得到10mm振幅时的灵敏度.
2.2.1.2.仪器应有连续可调式或步进转换式灵敏度调整器。连续可调式调整器最大灵敏度应不小于20mm/m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