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 0169. 2一1994.
6.3.4瓶塞的紫外吸光度、还原物质、混浊度、pH变化值四项化学性能应全部合格。
6.4型式检验
6.4.1'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材料或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b. 停产6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 连续生产12个月时。
6.4.2型式检验的项 目为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全部性能。其中主要尺寸及外观的验收按6. 3.3条规定;物理性能、化学性能、生物性能应全部合格。
6.4.3若型式检验不合格,应停止生产,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直至新的型式检验合格才能恢复生产。
6.5 交验规则
使用方收货验收时,如有任何一项指标达不到规定,则使用方和生产方对该不合格项目进行会同检验,以会同检验结果判定该批产品合格或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包装箱上应印有产品名称、型号、数量、批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名、厂址、商标及“怕热”、“湿”、“小心轻放”的图示标志,图示标志应符合GB191规定。
7.2 包装
7.2.1瓶塞的 包装由内、外包装组成。
7.2.2瓶塞的内包装用洁净的双层聚乙烯塑料袋封装。
7.2.3瓶塞的外包装为 瓦楞纸箱包装,瓦楞纸箱应符合GB 6543中2类双层瓦楞纸箱规定。
7.2.4包装箱内应附有产 品合格证。产品合格证应有产品名称、型号、批号、检验日期、检验员代号。
7.2.5瓶塞的每箱装量- 般不超过20 kg.
7.3 运输
瓶塞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堆码不当,避免强阳光照射和雨雪浸淋,防止与酸、破物质接触,防止外包装破损,保持瓶塞清洁。
7.4贮存
瓶塞应贮存在干燥通风、无化学污染物的库房内,贮存温度应在30C以下,瓶塞保质期为7年。瓶塞贮存超过6个月须进行复验,合格后方可出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