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T 0160-1994.
紫外线辐照强度用经国家计量法定单位校准的紫外线照度仪测量,测量时灯应处于水平位置,仪器接收探头置于距灯管表面正中法线距离1 m处。环境温度为25士2C、相对湿度不超过65% ,测量前灯管稳定放电时间不应少于10min,电测仪表的精度不应低于0.5级,镇流器应符合附录C(补充件)中C2条的要求。电源频率应稳定在50士0. 5 Hz,电源电压220V ,波动不应大于士0.2 %。
6.8灯的寿命试验(第 5.9条)用图5所规定的线路测量。试验用的镇流器应符合附录C(补充件)中:C3条要求。试验用的电源为50 Hz.220 V交流电,电源电压和频率的瞬间波动不应超过士2%。试验时的环境温度为15~50 C ,试验灯应水平燃点。在整个试验过程中,灯的触点与镇流器连接应始终保持不变。
受试灯应每燃点165 min断电- -次 ,每次断电时间不应小于10 min.断电时间不计算在寿命时间内。试验过程中不能启动的灯应在第5. 8条规定的条件下进行复试。复试仍不能启动者,则认为该灯已损坏。因偶然机槭损坏和错误燃点损坏的灯不应计算。试验进行至紫外线辐照度降低到70%时结東,按表4判定合格与否。
6.9臭氧浓度(第5.3条)的检测,试验灯按图5所示线路正常燃点1h后,距灯管表面正中法线距离1 m处采样,按碘化钾法测定[见附录D(补充件))。
7检验规则
7.1为为 检查灯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规定,生产厂应进行交收试验、例行试验。
7.2交收试验的灯应 按附录A(补充件)A1条规定的方法抽取。交收试验的试验项目及合格判定条件
应符合表4的规定,转移规则应符合附录B(补充件)的规定。
7.3例行试验的灯 应按附录A(补充件)A2条规定的方法抽取。例行试验的试验项目及合格判定条件应符合表5的规定。受试灯管若有一个试验项目不符合表5规定,则认为例行试验不合格。
例行试验若不合格,则该批灯判为不合格。此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和验收,已验收的应停止出厂,同时应分析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直到新的例行试验合格后,才能恢复生产和验收。
7.4例行试验每年不少于一次。 每当灯的结构、生产工艺、材料变更、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都应进行例行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