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5374-2019.Bi-metal hole saws.
6.3 硬度
6.3.1 齿部硬度试验按GB/T 4340.1的规定进行,试验部位为自齿尖部0.5 mm范围内。
6.3.2基体硬度试验按 GB/T 230.1的规定进行,试验部位为齿槽底与盖板之间的部分。
6.4 钻销性能
钻削性能试验按表4的规定在立式钻床上进行连续钻削,钻削时立式钻床轴向进给力为280N,钻削试材为3 mm厚的符合GB/T 699规定的20钢板材,试验时不应加冷却液。
6.5 表面质量
表面质量用手感和目测检验。
6.6耐腐蚀
盐雾试验按GB/T 10125的规定进行,耐腐蚀保护评级按GB/T 6461规定的进行。
7检验规则
7.1出厂检验.
7.1.1 产品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产品合格证。
7.1.2 产品的出厂检验按照GB/T 2828.1规定的二次抽样方案进行。
7.1.3 产品出厂检验的不合格分类.检验项目、接收质量极限(AQL)和检验水平按表5的规定。
7.1.4 对出厂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品及进行试验破坏后的样本,制造厂应予调换。
7.1.5 经检验拒收产品,可由制造厂重新分类修整后,再提交验收。
7.2型式检验
7.2.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定型投产时;
b)正式生产后, 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正式生产过程中,每年进行1次;
e) 产品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f) 用户或第三方有特殊要求时。
7.2.2型式检验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的某个批或若干批随机抽取。
7.2.3型式检验按 GB/T 2829的规定进行,采用判别水平II,- -次抽样方案。
7.2.4 型式检验的项目、不合格类别、不合格质量水平(RQL)按表6规定。
7.2.5型式检验不合 格处置方法参照GB/T 2829的规定进行,或协议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