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5480-2020.Sodium Cocoyl Isethionte.
用取样器从每个样本单位中部等量取样,使取样总量约为500gp混匀后分装于2个洁净、干燥的具塞样品瓶或密封样品袋中,一份用于检测,一份封存备用。
7.3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按GB/T 8170修约值比较法判定产品合格或不合格,若有1项或多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应再从交付批中加倍取样。并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合格,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4 出厂与验收
椰油基羟乙基磺酸钠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照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检验合格,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应包括:生产厂家名称、厂址、产品名称、执行标准编号、批号、批量、质量指标、生产日期等。收货方凭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验收。收货方按本标准在1个月内取样验收。
7.5仲裁
收货单位若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应在到货个月内向生产厂交涉。 若有异议,会同双方按7.2.2的规定抽样。取样量不少于1.5kg,样品混匀后分装于3个干燥清洁的样品瓶内,加盖密封,贴上标签,并注明:样品名称、批号、生产单位、取样日期和取样人,交收双方各持一瓶,另一瓶签封后, 可商请有关法定质量检验单位进行仲裁检验。样品应存放于暗处,保存期为1个月。仲裁检验结果为最终依据。
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8.1 标志
产品的包装容器外印刷的标志(图案及文字)应清晰、不脱色,并标明:
a)产品名称、商标类型、执行标准编号:
b)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c) 净含量;
d) 生产厂家名称、地址:
e) 有防雨、防水、小心轻放等文字或标识。
8.2 包装
椰油基羟乙基磺酸钠可使用内衬塑料袋的牛皮纸袋、纸箱、桶等密闭容器包装。接受单位有特殊要求时可协商解决。各种包装应清洁、无污染,封口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