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2450-1999.
4.8.3耐机械冲击性能:灯泡在通以额定电压的工作状态下应能承受加速度为39.2m/s2 ,频率为Hz 1~1.67Hz的10000次冲击而不损坏。
4.8.4耐加速度: 灯泡在通110%额定电压时,应能经受加速度为78.4m/s子,时间为lmin的加速度试验。
5试验方法
5.1灯泡的尺寸 (3.1)应用精确度不低于士0.0Smm的通用量具或样板检验,灯头尺寸(4.5)采用量规测量。
5.2 玻壳质量(4.1),焊接质量(4.2),灯头质量(4.5),灯泡及内外包装上标志的正确和清晰度(7.1, 7.2 和7.3)和灯泡的装配缺陷(4.4) 用外观法检验。
5.3 灯头与玻壳固定的牢固度(4.3) 用能保证扭力矩从零逐渐增至表3规定值的扭力仪或标准灯座检验。
5.4灯泡的过电压试验(4.6) 是将灯泡直接接入115%额定电压下lmin后检查.
5.5 灯泡的初始光电参数(3.2)按GB 15043规定的方法测量。测量前灯泡应在额定电压下老练30mnin。测量时灯泡应处于垂直位置,灯头在上。玻壳为镀铝的灯泡,其窗口应背向挡光板。
5.6 灯泡的寿命(3.2) 试验是将灯泡接在直流或50Hz交流的额定电压下燃点。试验时电源电压的波动应不大于2%,每昼夜应关闭电源两次,每次关闭时间应不小于15min,关闭时间不计入灯泡的寿命内。若采用110%额定电压进行加速寿命试验时,其等效寿命按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