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2417-1998.
5试验方法
5.1音准
5.1.1试验仪器: 音准仪、真空泵、储气箱、压力计、话简等。
5.1.2试验温度: 15C~30C。
5.1.3试验相对湿度: 40%~85%。
5.1.4试验方法: 以195Pa (20mmH20) ~ 295Pa (30mmH2O)的气压为标准,测定各音。
5.2 音程关系
以标准音为基准音,按表3的要求,感官检查。
5.3音质
逐只用单音吹奏,感官检查,应符合表4要求。
5.4外观
感官检查(4.6.1 a中的孔隙率除外)。
5.5孔隙率试验
5.5.1应按 GB 5935规定的方法进行。
5.5.2孔隙率按每 平方厘米镀层表面上出现的斑点数多少计算。
5.5.3斑点数按其直径的大小计算,直径小于1mm者,计为一一个斑点;直径在1 mm~3mm者,计为三个斑点;直径在3 mm~5mm者,计为十个斑点:直径大于Smm者为不合格。
6检验规则
6.1产品应由收购部门验收或委托生产厂质量管理部门检验。合格产品应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
6.2当对产品有特殊要求时, 应由供需双方根据合同协商具体的检验项目。
6.3产品的检验分 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3.1出厂 检验
6.3.1.1出厂 检验的抽样方案应符合GB 2828中一般检查水平II,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的规定。
6.3.1.2出厂 检验的顺序、不合格类别、项目及合格质量水平(AQL)应符合表5的规定。
6.3.1.3 出厂检验不合格,该批产品退回生产厂,按不合格项目进行整理和调整。整理、调后的产品可再次提交检验。不合格批的再提交按GB 2828中4.12 b的要求进行。
6.3.2型式检验
6.3.2.1型式检验的样 品应从当前生产的、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6.3.2.2型式检验所抽取的全 部样品应先按出厂检验项目检验,若有不合格品,应以合格品换取,同时分析原因,写入检验报告,但不做为型式检验结果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