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2335一1997.
5.2 组批与抽样规则
5.2.1 以一次交货的同等级的产品为-批。
5.2.2产品应先由生产企业质检科按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及检验报告方可出厂,收货单位凭合格证按本标准验收,必要时可抽样检验。
5.2.3 取样.
应从每贮槽中或每批桶数的5%抽取样品,样品量不得少于500mL。取样时应小心,不使外界杂质落入产品中。将所取样品混匀分二份,装于清洁、干燥、无菌的磨口玻璃样品瓶中,贴上标签,注明产品名称.批号、出厂日期、取样日期,一份送检验,一 份封存。
5.3 判定规则
山梨糖醇液试验结果,按GB 8170修约值比较判定,对照技术要求限定值判定检验批产品合格或不合格。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不符 合本标准时,应重新自包装中取两倍量的样品进行复验,重新复验的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整批产品作不合格品处理。
如果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需要仲裁时,仲裁机构由双方协商选定,仲裁时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检验规则和试验方法进行。
注:总糖按测定方法(二)进行仲裁。
5.4 存样和保留
每一验收产品需保留样品作存样,存样30天。
6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本产品的包装桶上应涂有牢固的标志,内容包括:生产单位、产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质量(净重)、产品标准号。
6.2 本产品为高纯度液体,必须保证容器清洁,容器材质不得为铁质,须用镀锌白铁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