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2156-1995.
6检验规则
6.1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投产、按同一生产工艺生产出来的同一品种的产品组成一批。
6.2 出厂检验
6.2.1产 品出厂前必须经过逐件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6.2.2检验项目:4.1.1.4.1.2.4.1.3.4.1.4.2.4.1.5.4.1.6.4.2.1.4. 2.3.4.3.1.4.5.1、4.5.2条。
6.2.3合格判定:检验项目 中三项略有缺陷,应视为合格品。
6.3 型式检验
6.3.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 品结构、工艺、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b.产品长期停产 后恢复生产时;
c.国家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
d. 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6.3.2抽样数量:从出厂 检验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3只,其中2只进行走轮性能检验,如有一只不合格,则检验第3只。
6.3.3合格判定
6.3.3.1单只判定原则:4.4 条中如有一项不合格即判该产品不合格。技术要求中其他各项累计超过三项不合格者,则判该产品不合格。如产品出现影响使用功能的缺陷,即判该产品不合格。
6.3.3.2批量判定原则:在 3只被测样品中,如只有一只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如有2只不合格,则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复验。复验中如有3只产品不合格,即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7.1.1 旅行衣箱应有以下标志:商标检验章(合格章)及检验员代号。
7.1.2 外包装箱应有货号、名称、体积、毛重、出厂日期、厂名,并应有“轻放”、“防潮”等字样或标志。
7.2 包装
采用纸包装和纸箱包装。特殊要求由生产单位与需方协商面定。
7.3 运输
轻拿轻放,装卸小心,严防摔砸、重压。长途运输时加盖防护雨布.
7.4贮存
在室内通风干燥处存放,须距地和墙200mm以上,码放不要过高,以免压坏。不得与化学腐蚀品-起码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