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932-1993.
5.3.1取含水率不超过15% 的2000 x 500 x 40(mm)木板或其它人造板做锯割试验。
5.3.2在锯觀过程中,逐斷加大进给直至达到规定最大功率的方法做最大功率试验。
5.3.3锯片可倾斜式精 密裁板圆锯机将锯片调整至45 °倾斜位置后按4.6.2条重新试验。
5.4 机床精度检验
机床精度的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4.2条的规定。
6检验规则
机床验收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正常生产产品的出厂检验。
6.1型式检验
6.1.1型式检验是为了全面考核机床的质量,因此,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内容。凡遇下列情况之- -均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b.机床结构、性能有较大变化时;
c.产品停产三年后,恢复生产时;
d.质量監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1.2型式检验项 目应采取随机抽样法,抽检1台。型式检验如不合格,应加倍抽样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视为不合格。
6.2出厂 “检验
6.2.1机床出厂前应根据本标准第4.2条规定进行检验。
6.2.2每台机床出厂 前,均需厂检验部[ ]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明书方可出厂。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标志应符合GB 191 的规定。
7.2包装
包装应符合JB 2759 的规定。
7.3运输
运输和装卸时应小心轻放,严禁倒置。
7.4贮存
产品存放在通风干燥处,严禁长时间存放在露天仓库,产品装配后,防锈有效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