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908-1993.
6.2.4型式检验各项目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某个批或若干批中随机抽取。样本总数应由检验部门确定。
6.2.5型式检验 合格与不合格的判断按CB 2829第4.11条规定执行。
6.2.6型式检验后的处置按GB 2829第4. 12条规定执行。
6.2.7型式检验的周期, 一般为半年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晶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次检验;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表面或后盖.上必须有商标、产地。
7.2包装
7.2.1每只秒表必须附 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其内容包括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MC、标准号、检验员代号和生产年、月、产品代号、使用保养要求、制造厂名和厂址。
7.2.2包装应保证产品不相碰撞、不摩擦损坏。包装盒具有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MC和防湖、防震、耐振动性能,盒的封面上有产品名称、制造厂名、商标、产品代号、数量和包装日期。
7.2.3大包装箱应具有防潮、 防震、耐振动性能,箱外要有“小心轻放”“怕湿”的标志。
7.3运输、 贮存
7.3.1秒表在运输过程中,须小心轻放,不能挤压、冲击和强烈振动,切忌受潮,应远离强磁场。
7.3.2秒表应避免与能产生腐蚀性气体的物品存放在一起。
7.3.3贮存 环境应保持通风干燥,环境温度在5 ~ 30心之间,相对湿度不得高于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