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255-2000 皮夹克油

QB/T 1255-2000.
5.5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阶段;
b)正式生产后,如果原材料、工艺有较大的改变时:
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在正常生产每达六个月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5.6 收货方按本标准抽样检验,每次抽取2~3 箱,每箱抽取10个样品进行检验,凡理化指标有- -项不达标,或外观、感官及标志、包装有5%不达标时,再抽取2倍的样品进行复验,仍不达标,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均达标者判为合格品。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委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本标准进行仲裁检验.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6.1.1产 品销售包装应有如下标志。
产品名称、注册商标、制造厂名、厂址、使用方法、净含量、采用标准号、生产批号、限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6.1.2产品运输包装应有如下标志。
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注册商标、内装数量、净含量、采用标准号、体积、“防潮”、“小心轻放”、“不许倒置” 等。
6.2 包装
6.2.1销售包装
a)瓶身完好、平稳、光滑,无裂纹;
b)瓶口、瓶盖内外整洁,瓶盖与瓶口配合紧密,不歪斜,不划牙,不得漏液:
c)商标要端正、牢固,无歪斜、脏迹;
d)商标图案字迹清楚,套色准确。
6.2.2运输包装
采用纸盒包装,标识清晰,封箱及打包要牢固。
6.3运输
产品运输时要轻装轻卸,不得倒置,做到防雨、防压、防碰撞。
6.4贮存
产品贮存于-5C -40C,通风、干燥的仓库内,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八个运输包装。堆放时必须离地20cm,距墙50cm。以先进先出为宜。

QB/T 1255-2000 皮夹克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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