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584-1992.
5检验规则
5.1出厂 检验
5.1.1批量生产的皮手套, 随机抽取10%样品,按表1和3.1.5、3.3.2进行检验。
5.1.2产品的其它技术要求, 进行逐件检验。
5.2型式检验
5.2.1型式检验在出厂 检验合格批中进行,对技术要求全部项目进行检验。
5.2.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进行型式检验。
a.主要工艺参数变动;
b.需方提出抽检要求;
c.国家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5.2.3抽样采用随机抽样,抽样数量: 1000付以 下抽20付,超过1000付增抽10付,不足1000付以1000付计。
5.3 判定规则
5.3.1 单件制品判定
单件制品按表1和3.1.5、3.3.2判定时,若有一项不合格或其它技术要求有三个以上质量缺陷,则判该付手套不合格。
注,出现8 m以上断表面缝纫线、破损、掉扣、影响产晶基本使用功能的缺陷产品,均定为不合格品。
5.3.2 批判定
抽样量的合格率在90%以上,则判批合格,合格率达不到90%则加倍抽取复验。若仍达不到90%则判批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出厂产品包装均须有下列标志。
货号、规格、数量、颜色、合格标志、出厂日期。
6.2 产品应根据合同要求规定进行包装。
6.3本产品在运输装卸时, 应轻放,防止外包装破裂受潮,纸箱不宜堆放太高。
6.4 贮存堆放在通风干燥离地面、墙30cm地方,且需定期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