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344-2018.Leather machines- Spraying and drying machine.
5.6 整机性能
5.6.1整机连续空载运行不小于 30 min,执行启动、运转、停机操作,目测检验。
5.6.2对 4.8.2的检验采用手动调整或机动调整,目测检验。
5.6.3对4.8.3的检验采用目测检验。
5.6.4噪声检验按GB/T 16769规定的方法进行。
5.6.5 对4.8.5用秒表、目测检验。
5.6.6干燥室壳体的外 表面温度用表面温度计或红外反射温度仪检测。
5.6.7干燥系统升温 试验
5.6.7.1干燥 系统加热型式为蒸汽加热的试验:干燥系统加入大于0.3 MPa压力的蒸汽,加热30 min,在干燥室中间距革面80 mm~ 150 mm位置中测量3次以上,所测数值的算术平均值应达到升温要求。
5.6.7.2干燥系统加热型式为远红外线加热的试验:开启电源30 min,在干燥室中间距革面80 mm~150 mm位置中测量3次以上,所测数值的算术平均值应达到升温要求。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 出厂检验
6.2.1出厂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4.3、4.4 和4.5,出厂 检验时每台产品应空载运行2h.
6. 2.2每台产品均需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
6.2.3若制造厂无条件进行性能及整机试验,可在用户厂进行。
6.3型式检验
6.3.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 4章全部要求。
6.3.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b)正常生产后,如结构、 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在正常生产的条件下,每24个月应周期性进行检验1次;
d)产品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3.3型式检验的样 机应从出厂检验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10%,至少为1台。
6.4 判定与复验
6.4.1出厂 检验中有某项不合格时,应消除造成该项目不合格的因素,并经复验合格,则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