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076-1991.
5.4 秤量检验
5.4.1副杆检验:小游砣移至最末分度处,在承重轨上加相应称量的砝码(或砝码小车)。
5.4.2承重点检验:主杆槽口检验至最大称量的20%的槽口时,将相应秤量的标准器放至承重轨的中心位置和距每对承重点的最近位置,重复三次。
5.4.3按5.2 要求检验合格并附有检验记录的计量杠杆,在秤量检验时,3级秤检500 d、2000 d.最大秤量;4级秤检50d、200 d、最大秤量。
5.5 灵敏度检验
在承重点和最大秤量的检验同时检验灵敏度,计量杠杆平衡指针改变静止距离应符合4.3条规定。
5.6重复性检验
在相同条件下,选1/2秤量或最大秤量重复加载三次,所得结果应符合4.4条的规定。
5.7最大安全负荷检验
以时速不大于5 km,在承重轨的全长上可通过重量不大于最大秤量的125%的车辆,静压20 min,应符合4.6条规定。
5.8刀、刀承、挡板检验
5.8.1 硬度检验:用洛氏硬度计检验距工作面2~4 mm处,测3点硬度值,取平均值,均应符合4.10.1.4.10.2的规定。
5.8.2表面粗糙 度检验:用标准样块比较。
5.8.3外观检查: 目测。
5.9 铸件、锻件、冲压件、焊接件、电镀件.氧化件、油漆件检验
应符合4. 11~4. 17条的规定,外观均目测,铸件、锻件、焊接件必要时用探伤仪检验
6检验规则
6.1产品需经厂检验部门或政府认证的计量部门检验,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
6.2现场安装 和修理后的轻轨衡由政府计量部门检定,签发合格证,方可使用。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产品标志.
7.1.1 计量杠杆或铭牌上应标明: .
a.产品名称;
b.产品型号;
c.最大秤量,分度值;
d.商标;
e.准确度等级符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