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298 一2006.General specifications for accordion.
7.3.1.3出厂 检验不合格,该批退回生产厂,将不合格项目进行整理和调整。整理、调整后的产品可再次提交检验。不合格批的再提交按GB/T 2828.1 - 2003中7.6的规定进行。
7.3.2 型式检验
7.3.2.1产品的型式检验每年进行- 一次. 在更改结构、制造T.艺及主要原材料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亦需进行。
7.3.2.2型式检验的样 品应从当前生产的、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7.3.2.3型式检验的抽样 方案,应符合GBT 2829-2002中次抽样 方案的规定。
7.3.2.4型式检验所 抽取的全部样品应先按出厂检验的项目检验,若有不合格品,应以合格品換取,同时分析原因,但不作为型式检验结果的依据。
7.3.2.5型式检验按第 5常要求的全部技术指标进行,判别水平1,不合格质量水平(RQL)为40,判定效组为(0, 1)
7.3.2.6型式检验合格, 则本周期生产的产品为合格品。
7.3.2.7经型式检验的样品, 不应作为合格品出厂。
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产品出厂时应附产品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上应注明产品采用的标准编号并有检验员的盖章。
8.2每台产品上均应标有生产厂名、商标等字样或标志。
8.3每台产 品均应有外包装,包装上:除应符合8.2 的规定外,还应有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地、生产日期、出厂日期、货号、数量、重量及“轻放"、“防潮”、“防袋”、“防晒”、 “防雨淋” 等字样或标志。
8.4产品标志、 包装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GB/T 6388 - 1986对此所做的规定。
8.5外销和定牌生产的产 品可根据合同对标志和包装的要求另行做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