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422.4-1991.
4试验方法 与检验规则
4.1每台产 品均需要经制造厂技术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4.2产 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4.2.1出厂 检验
a.主要件质量检验应符合3.5~3.9条的要求,一般可检查质量记录;
b.装配质量检验应符合3.10条的要求,按形状和位置公差规定的检测方法测定;
c.静平衡应符合第3.11条规定,校静平衡时,应采用导轨式静平衡装置。
4.2.2型式检验
4.2.2.1产 品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b.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4.2.2.2”型式检验在用户厂进行,要求网笼滤水均匀,转动时在浆槽中不产生过大的搅动,网笼应水平安装。
5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产 品均应在外轮侧面打印出厂编号。
5.2黑色金属外露加工表面需涂防锈油,为了运输安全起见可将两端固定于木箱内,笼面与木箱内璧距离不得小于50mm。
5.3包装箱内应带下列文件:
a.产晶合格证明书;
b.装箱单;
c.说明书。
5.4产品包装箱外壁应有下列标记并应清晰耐久。
a.制造厂名和制造年月;
b.产品名称、规格和出厂编号;
c.到站、收货单位和货站、发货单位;
d.包装箱外形尺寸、总重、净重、起吊位置等。
5.5产品不允许露天堆放或放置于潮湿和积水的地面上,并禁止与有腐蚀性的化学药品堆放在一起,以免发生锈蚀和损坏。
5.6 从发货日起,每存放一年应开箱检查,并重新进行防锈处理。
5.7在用户遵守产 品的保管、使用、安装运输等规则的条件下,从制造厂发货日起一年内,产品因制造质让不良而发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制造厂应负责修理或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