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5172-2017 编钟

QB/T 5172-2017.Bianzhong.
7.14.2钟锤
感官检查。
7.15 有害物质限量
按GB/T 28489-2012中6.3一6.4方法进行。
8检验规则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1出厂检验
8.1.1产品应由收购部门验收或委托生产单位质量管理部门检验。合格产品应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
8.1.2当对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应由供需双方根据合同协商具体的检验项目。
8.1.3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本标准5.1~5.13的要求。
8.1.4 出厂检验为100%检验。不满足本标准5.1~5.13要求的产品,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应出厂。
8.2型式检验
每2年应进行1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结构、制造工艺、零部件和原材料的更改可能会影响到产品功能、性能时;—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8.2.1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同组相邻编钟3枚,钟锤、钟架1套。
8.2.2本标准5.14项目检验样品的抽取数量按GB/T 28489一2012中6.1的规定,编钟宜取与当前生产的、相同批次、相同工艺、相同材质加工的模块。
8.2.3型式检验项目全部达到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
8.2.4型式检验项目中若有1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可重新抽样进行该项目的复检,复检后若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8.2.5经型式检验合格的样品,经过整理、调整并得到订货方允许,才可作为合格品出厂。
9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产品出厂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安装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上应标注产品的执行标准,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或批号等内容。
9.2 产品上应有生产厂名或标志、材质、生产日期或批号等内容。9.3产品外包装应能满足中、长途运输的需要。
9.4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应雨淋。
9.5 产品在装卸和堆码时应小心轻放。
9.6产品贮存时不应与化学腐蚀品混放。

QB/T 5172-2017 编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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