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5118—2017.Footwear machines—Ironing and face-lifting machine.
5.3整机性能
5.3.1―蒸汽发生量使用蒸汽计量表测量。蒸汽发生器的蒸汽输出口处连接蒸汽计量表,使蒸汽全部经由蒸汽计量表喷出,蒸汽稳定后查看蒸汽计量表上示值。
5.3.2热空气温度使用温度测试仪测量。将温度测试仪测头置于热风出口处,温度稳定后读取示值。
5.3.3 水箱容积使用10L(或5L)容积的容器测量。
5.3.4调整并运行机器,目测检查4.3.2~4.3.5和4.3.6。
5.3.5开启自动补水装置,使蒸汽发生器缓慢排水,检查水位控制装置和自动补水装置。关闭自动补水装置,使蒸汽发生器缓慢排水至低水位传感器发出信号时停止,此时以0.2L/次的水量往蒸汽发生器内加水直至高水位传感器发出信号,所加水量即为高低水位差。
5.3.6整机噪声声压级按GB/T 16769规定的方法试验。
5.4机械安全
5.4.1急停装置按GB14048.5-2008中附录K的要求试验。
5.4.2目测检查固定式防护罩。
5.4.3使用点温计测量热表面温度。
5.5电气安全
5.5.1目测检查接地装置以及保护接地符号(或PE)。
5.5.2保护联结电路的连续性按GB 5226.1-2008中 18.2.2试验1的要求进行试验。
5.5.3绝缘电阻按GB 5226.1—2008中18.3的要求进行试验。
5.5.4耐压试验按GB 5226.1—2008中18.4的要求进行。
5.6外观质量
目测检查。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出厂检验
6.2.1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4.2、4.3.2~4.3.5、4.4、4.5和4.6.
6.2.2每台产品均应由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
6.3型式检验
6.3.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内容。
6.3.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b)正常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在正常生产的条件下,每24个月应周期性进行检验1次;
d产品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3.3型式检验的样机应从出厂检验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10%,至少为1台。
6.4判定与复验
6.4.1―出厂检验中有某项不合格时,应消除造成该项目不合格的因素,并经复验合格,则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