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5180一2017.Footwear machines -Shank piece riveting machine.
5.3.3整机噪声声压级按GB/T 16769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5.4电气安全
5.4.1 目测检查接地装置以及保护接地符号(或PE)。
5.4.2 保护联结电路的连续性按GB 5226.1-2008中的18.2.2试验1的要求进行试验。
5.4.3 绝缘电阻按GB 5226.1-2008中的18.3的要求进行试验。
5.4.4耐压试验按GB 5226.1—2008中的18.4的要求进行。
5.5外观质量
目测检查。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出厂检验
6.2.1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4.2.2~4.2.6、4.3.1~4.3.3、4.4和4.5。
6.2.2每台产品均应由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书方可出厂。
6.3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内容。
6.3.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b)正常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在正常生产的条件下,每24个月应周期性进行检验1次;
d)产品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3.3型式检验的样机应从出厂检验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10 %,至少为1台。
6.4判定与复验
6.4.1出厂检验中有某项不合格时,应消除造成该项目不合格的因素,并经复验合格,则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6.4.2型式检验中有某项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仍不合格,则判型式检验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标志
7.1.1每台产品应在明显位置固定永久性铭牌,铭牌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型号和商标;
b)制造商名称;
c)产品主要技术参数;d)制造日期或出厂编号;e)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7.1.2每台产品应在相关位置安装有操作指示及安全警示标志。
7.2包装
产品包装应符合GB/T 13384的有关规定,在产品包装箱内应有以下技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