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5116-2017 制鞋机械切带机

QB/T 5116-2017.Footwear machines—-Stripe cutting machine.
5.3.2机器性能检验:切带宽度、切带长度和切刀行程使用直尺测量;切带厚度使用游标卡尺测量:切口角度使用角度尺测量。
5.3.3调节送料速度,目测检查4.3.3。
5.3.4调节送料宽度调节板,用直尺测量送料宽度尺寸。
5.3.5切带长度误差检验:分别调整设定切带长度为10 mm、100 mm、500 mm、1 000 mm、3 000 mm、5 000 mm、7 000 mm、9 000 mm、9 500 mm、9 900 mm、9 990 mm,送料速度分别为100 mm/s、150 mmls和200 mmls,以厚度4 mm、宽度40 mm的尼龙编织带进行带条切割试验。取每种切带长度分别在3档速度下切割的第4条至第8条的15条样品进行长度测量,并计算测量值与设定值之差。取所有样品测量值与设定值之差的绝对值的平均值为机器切带长度误差。
5.3.6整机噪声声压级按GB/T 16769规定的方法试验。
5.4机械安全
5.4.1目测检查4.4.1和4.4.2。
5.4.2急停装置按GB 14048.5-2008中附录K的要求进行试验。
5.5电气安全
5.5.1目测检查接地装置以及保护接地符号(或PE)。
5.5.2保护联结电路的连续性按GB 5226.1一2008中 18.2.2试验1的要求进行试验。
5.5.3绝缘电阻按GB 5226.12008中18.3的要求进行试验。
5.5.4耐压试验按GB 5226.1—2008中 18.4的要求进行。
5.6外观质量
目测检查。6检验规则6.1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出厂检验
6.2.1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4.2.2、4.2.3、4.3.1~4.3.5、4.4、4.5和4.6。
6.2.2每台产品均应由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
6.3型式检验
6.3.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内容。
6.3.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b)正常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在正常生产的条件下,每24个月应周期性进行检验1次;
d)产品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3.3型式检验的样机应从出厂检验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10%,至少为1台。
6.4判定与复验
6.4.1出厂检验中有某项不合格时,应消除造成该项目不合格的因素,并经复验合格,则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6.4.2型式检验中有某项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若仍不合格,则判型式检验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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