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2826-2017.Ultraviolet curing offset ink.
4.6.4试验步骤
取0.125 mL油墨均匀转移到橡胶辐上,开启油墨展色仪,匀2 min;将铝卡纸固定于油墨展色仪的压印滚筒上,制作展色样。展色物通过紫外光照射仪,使墨膜固化。
4.6.5判定规则
判定规则如下:
a)UV照射后,印刷面朝上,置于玻璃板上,用回形针的尾部向印物边用力划痕,检视印物边空
白部分,是否留有墨痕,对油墨的干燥程度做判断;
b)若有墨痕,说明未完全干燥,则再进行照射并判断,直到干燥为止;c)试样与标样同步进行,判断是否有差别,并对结果做出记录。
4.6.6流动度
按GB/T 14624.3进行试验。
4.6.7有害可溶性元素的最大限量
按QB 2930.1进行试验。
4.6.8 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VD)]的总含量限量
按QB 2930.2进行试验。
4.7有机挥发性物质( voc)
按GB/T 23986一2009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其中试剂选择和样品制备按照GB/T 23986一2009附录B的说明进行。
5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以一次性投料单机或机组完成的单位产品为一批。产品按GB/T 3186方法进行取样,样品应分两份,一份封存备查,另一份作检验用样品。
5.2出厂检验
颜色、细度、着色力、黏性、干燥性五项为出厂检验项目。
5.3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3章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5.3.2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因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停产6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d)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抽查时;
e)正常生产后,型式检验周期为12个月。
5.4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若有1项及以上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则从同批产品中重新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后仍有1项及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标志
产品包装上的标志应有商标、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型号、批号、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