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5059一2017.Fragrance—2-methylvaleric acid.
5.5 含量的测定5.5.1仪器
试验用仪器如下:
a)气相色谱仪:按GB/T 11538-2006中第5章的规定;
b)柱:毛细管柱;
c)检测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
5.5.2测定方法
面积归一化法:按GB/T 11538--2006中10.4指定的方法测定含量。
5.5.3重复性及结果表示
按GB/T 11538—2006中11.4的规定进行,应符合要求。
2-甲基戊酸典型气相色谱图〔面积归一化法)参见附录A。
6检验规则
6.1产品应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负责检验,生产厂应保证出厂产品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产品均应附有质量合格证书。色状、香气、含量为出厂检验项目,型式检验为全项目检验,每季度进行1次。
6.2验收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各项规定检验所收到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一批号作一次验收,不同批号分别验收。
6.3抽样方法:每批的包装单位1~2个,全抽;3~100个抽取2个;100个以上增加部分再抽取3%。用取样器从每个包装单位中均匀抽取试样50 mL~100 mL,将所抽取的试样全部置于混样器内充分混匀,分别装入两个清洁、干燥、密闭的惰性容器中,避光保存。容器上贴标签,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数量及取样日期,一瓶作检验用,另一瓶留存备查。
6.4若检验结果中有1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会同生产厂重新加倍抽取试样复验。若复验结果仍有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6.5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议解决或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仲裁。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标志
产品包装外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地址、商标、批号、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准编号及相关标志,并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用户若有特殊要求,可与生产厂另订协议。
7.2包装
产品应装于清洁、干燥、无杂味的食品级塑料桶内,或按用户要求包装。
7.3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防止日晒雨淋,不应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混运,并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7.4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避免杂气污染,远离火源。
7.5保质期
在符合规定的贮运条件、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产品保质期不少于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