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4771-2014.Chimes.
6.2 律制、标准音
用符合GBT 3451- 1982要求的音准仪或频率计检查。
6.3 音准
6.3.1测试前, 应将受试样品在6.1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放置不少于Ih.
6.3.2用符合GBT 3451-1982要求的音准仪或频率计检查。
6.4音质、谐和性
按GB/T311092014中5.3的规定,感官检查。
6.5发音持续时间
用种表检查从发音开始到声音逐渐衰减至消失的时间。
6.6制音时间
用种表检查从制音后到声音逐渐褒减至消失的时间。
6.7整体高度
用长度量具检查。
6.8音管
4.9.1和4.9.2规定的项目感官检查,4.9.3 规定的项目用长度量具检查
6.9制音踏板
行程用长度量具检查,负荷用专用砝码或测力计检查,距离边缘30 mn,其他项感官检查。
6.10 支架
感官检查。
6.11 敲击槌
感官检查。
6.12外观
感官检查。
6.13电镀件耐腐蚀性
按QB/T3826 19999 (2009)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喷雾周期为8 h.
6.14 有害物质限量
按GB/T 28489 2012 中6.3 规定的方法测定。
7检验规则
7.1 产品验收及检验
产品由收购部门验收或委托生产厂质量管理部门检验。当对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应由供需双方根据合同协商具体的检验项目。
7.2 组批与抽样
7.3.2 出厂检验的判定
7.3.2.1出厂检验项目全部达到表3的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
7.3.2.2 出厂“检验项目中如有一项不符合表3的要求,可重新抽样进行该项目的复检,复检后仍不符合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3.3 型式检验
7.3.3.1型式检验从当前生产的、 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7.3.3.2型式检验按第 4章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
7.3.3.3本标准 4.1~4.14项目的型式检验每12个月进行1次,有害物质限量的型式检验按GB/T 28489- 2012中7.2的规定执行。在新产品鉴定、更改结构、制造工艺及主要原材料或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亦应进行。
7.3.4 型式检验的判定
7.3.4.1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达到第4章规定的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
7.3.4.2 型式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可重新抽样进行该项目的复检,复检后如仍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3. 4.3 经型式检验合格的样品,经过整理并得到订货方允许,才可作为合格晶出厂。
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产品出厂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产品装箱单。合格证上应注明产品执行标准的编号并应有检验员的盖章。
8.2每件产 品上均应标有商标等字样或标志。
8.3产品外包装应有生产厂名、厂址、联系方式、商标和收发货标志,收发货标志按GB/T 6388- 1986的规定。
8.4包装应能满足中、 长途运输的需要,储运图示标志按GB/T 191 - 2008的规定。
8.5产品应在温度0 C~45 C.相对湿度45%~75%的室内存放,不应雨淋、日晒,距热源及有机溶剂的距离至少2 000 mm,距地面、墙壁的距离至少100 mm.
8.6除符合本标准第 8章的规定外,如有其他要求,可由供需双方依据合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