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4308-2012.Di (fatty acid ethyl ester) hydroxyethyl methyI ammonium methylsulfate.
6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包括表1规定的全部内容。
6.2组批与抽样规则
6.2.1组批
产品按批交付和抽样验收,一次交付的同- -类型、 规格、批号的产品组成一交付批。
产品须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出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方可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应包括: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商标、采用标准编号、产品类型、批号、批量、质量指标、生产日期等。
收货方凭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验收,必要时可按下述规定在一个月内抽样验收或忡裁。
6.2.2抽样
收货单位验收、仲裁所需样品,应根据批量大小按表2规定确定样本大小,交收双方会同在交货地点从交付批中随机抽取样本。
将所取样本桶内的产品融化混匀后,用直径10mm~15mm的敞口玻璃管缓慢垂直插入至桶底六分之一-处,然后封闭上口,垂直提起;从每个样本桶内取出等量样品,使总量不少于1.5kg. 混合均匀后,分装于三个洁净、干燥的具塞玻璃瓶中,签封。标签上注明产品名称、类型、生产批号、生产单位、采样日期、采样人等。交收双方各持-份进行检验, 第三份由交货方保管,备仲裁检验用,样品存放于暗处,保管期为一个月。
6.3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按GB/T 8170修约值比较法判定产品合格与否。若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应重新取两倍样本采取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4仲裁
交收双方因检验结果不同,如不能取得协议时,可商请仲裁检验,仲截检验结果为最终依据。
7标志、 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