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6675.2-2014.Safety of toys- Part 2: Mechanical and physical properties.
GB 6675的本部分适用于所有玩具,即设计用于或预定用于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任何产品或材料。本部分适用于消费者首次得到的玩具,也适用于通过合理的、可预见的正常使用和滥用测试后的玩具,除非另有特殊声明。
GB 6675.2规定了可接受的玩具结构特征的要求包括形状、尺寸、轮廓、间隙(如摇铃玩具、小零件、锐利尖端、锐利边缘、铰链等)及某些玩具性能的参数要求(非弹性头弹射物的最大动能、某些乘骑玩具的最小倾倒角等)。
GB 6675.2规定了从新生婴儿至14岁儿童使用的不同年龄组玩具的要求及测试方法。这些要求随玩具所对应不同年龄组而不同。特定年龄组儿童使用的玩具的要求是根据危险的特性及儿童应对的智力和体力而制定的
注1:参见腑录A玩具年岭分组指南,更详细年龄段划分多见GB/T28022.
GB 6675.2要求在某些玩具本体或其包装上有合适的警告内容和/或使用说明。普告及使用说明的基本内容在附录B中列出。
GB 6675.2不能全部覆盖各类玩具或特定玩具可能存在的全部潜在危险。除了要求示示功能性危险及玩具所适用的年龄范围外,本部分未对存在为众所周知的明显危险的功能性玩具提出警示说明的要求。
注2:这种明显危险的例子是针的正常功能所必需的锐利尖端。玩具缝纫套装的购买者很清楚针的危险,使用者在学习缝纫的一-般性教育过程中会了解到功能性锐利尖端的危险.而购买时通过产品包装上的警示说明也可了解,
注3:玩具滑板车在使用方面也有固有的已被认识的危险(如使用过程中的不稳定性,特别是对初学者)。符合本部分要求会使与结构特性相关的潜在危险(锐利边缘、夹伤等)减少到最小程度。
下列产品不适用于本部分:
a)自行 车(除玩具自行车外) ,即鞍座最大高度大于435 mm的自行车(现E.1)
b)投石器/弹号:
c)带有 金属尖头的飞镖或标枪;
d)家庭及 公共场所的户外游戏场地设备:
e) 气压和气动气枪和气手枪(见E.1);
f)风筝(但本部分包括风筝线的线电阳要求);
g)最终成品主要不具有玩耍价值的模型、业余消遣品或工艺品;
h)体育用品和设备、野营用品、运动设备、乐器和家具,但不包括其玩具仿制品;
通常来说,玩具仿制品与这类用品间存在明显的区别,例如:乐器或运动器材与其玩具仿制品存在明显的差别,生产者或销售商的意图、正常使用和可预见的合理滥用决定其是否为玩具仿制品:
i) 内燃机驱动的飞机、火箭、船只、车辆模型,但不包括其玩具仿制品(见E.1);
j)不是为14岁以下儿童设计的收藏品;
k)节假日装饰品:
预定用于深水中的水上器材、游泳学习用器具和如游泳垫和游泳辅助器等供儿童助浮用的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