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062-1991.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指停产在一年以上);
e.出厂 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檐验要求时。
6.3.2型式检验项 目为本标准的全部内容。
6.3.3型式检验样机应从出厂检验合格批中随机抽检10%,但不得少于1台。
6.3.4型式检验如不合格,应加倍抽样进行复验,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产品铭牌.商标及各种标牌应在各自指定位置,要求牢固平整。
7.1.2包装箱外标志应字 迹清晰、醒目.其内容包括:
a. 产品名称、型号及出厂编号;
b.毛重 .包装箱外形尺寸及起重线;
c.运输过程中注意事项的说明或图样标识:
d.收发货单位及详细地址。
7.1.3包装 储运标志应符合GB 191的规定。
7.2 包装
7.2.1包装前应排除被压系统中的油液,拆开的液压管路其拆开处应防尘,对应管路应有识别标志。
7.2.2包装前应清除机器及附件上的油液,外露零件的加工面上应論上防锈油脂●
7.2.3产品的活动零件应固定,拆开件及随机附件应在包装箱底板上固定。
7.2.4包装箱应有防用和通风措施。
7.2.5 包装箱应牢固可靠,便于吊装运输。
7.26 随机文件应包括“使用说明书”。“装箱单”、“合格证明书”等文件,并装入塑料袋内,故于箱内适当位置。
7.3 按铁路.公路、水路等有关规定运输,
7.4 贮存
7.4.1 机器贮存时应有一定的防锈措施。
7.4.2贮存 场所应通风、防雨、无腐蚀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