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063-1991.
5.2.1空运转试验合格后,方能进行负荷运转试验,试验以鞋厂实际使用的天然革或合成革为原料。
5.2.2对4.7.1 条和4.7.2条的检验:用皮革测厚仪测量在送料辊的400mm宽度内左、中、右三个位置所片削的皮革厚度。
5.3 对4.5.1条、4.5.2条的检验:将装有百分表的磁性表座固定在机器上,使百分表测头垂直指向刀轮外圆面、送料辊外圆面或刀轮端面,转动刀轮,百分表读数的最大值即为测定值。
5.4对4.5.3条的检验:把平尺放在下压刀板上平面或二刀轮上素线上.或以绷紧的带刀为基准,用塞
5.5 对4.5.4条的檢验:将刀轮支撑在静平衡架上,使刀轮在任意位置达到平衡。
5.6对4.6.1条.4.6.2条.4.8.1条和4.8.2条的检验:采用手感目测方法检验。
5.7 对4.6.3条的检验:绝缘性能按GB/T 5226的13.1条有关规定检验。
5.8 对4.6.4条的检验:按GB 7612的有关规定进行。
6检验规则
6.1每台机器需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书后,方可出厂。
6.2 出厂检验
每台机器出厂前必须对照本标准4.5.1条、4.5.2条、4.6条、4.7条和4.8条的规定进行检验。
6.3型式检验
6.3.1有 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正式生产后,机器的结构、工艺、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b.产品停产一年以 上,恢复生产时:
c. 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d.上级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型式检验项 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第3章及第4章的全部内容。
6.3.3型式检验 应在当批中随机抽取10% ,但不得少于一台。
6.3.4型式检验如不合格,则加倍抽验后应全部合格,否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标志,包装 、运输、贮存
7.1 标志
每台机器应在明显的部位固定产品标志,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主要参数、出厂编号或出厂日期、制造厂名以及操作和电气标志。
7.2 包装
应符合QB/T 842. 8的有关规定。
7.3 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