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8011-2011.Shanks for footwear.
8.1.4型式检验
进行所有项目的检验时,按顺序先进行标志感官质量、尺寸、长度下限值、纵向刚度和硬度试验,后再选其硬度最大的1根勾心做弯曲性能试验;另4根勾心做抗疲劳性试验。
有下列情况之-时,还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结构、工艺、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b) 产品长期停产(三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d)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8.2鞋类产品中勾心的检验
鞋类产品抽查、送检时,试样数量不能满足本标准要求时,应以同双鞋内取出的2根勾心作为试样,进行勾心所有项目的检验,2根进行标志、外观、尺寸、硬度的检验。之后,1根勾心做抗疲劳性试验,1根做其他项目的试验。
8.3结果判定
若在各个单项试验中,有1根及以上勾心未达到本标准要求时,则判该项不合格;若所检项目中,有1项及以上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其中标志、长度下限、纵向刚度、硬度、弯曲性能为强制性条款,有1项及以上不合格,不得复检,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外观抗疲劳性为推荐性条款,有1项及以上不合格,可在原批次产品中再次抽样,样品数量加倍,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按复检结果进行判定。
9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产品包装应标志如下内容:
产品名称、使用对象、规格(长、宽、厚)、适用跟高(也可以为适用跟高范围)数量、制造厂名、厂址、电话、邮政编码、商标、生产日期、防潮标志、出厂检验合格证及本标准编号。进口产品应标注原产国、国内经销商名、地址和电话。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要求。
9.2 包装
包装内有防锈措施,包装形式可采用纸盒、木箱等或供需双方商定的形式。
9.3 运输、贮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