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101-1991.
6.2.3经出厂 检验判定为合格批时,订货单位应予收货。若判定为不合格时,该批产品应由产方返工整理后可再交验。
6.3型式检验
6.3.1在下列情况之一时, 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每季度不少于- -次;
d.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上级质最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经过出厂检验的合格批中抽取。
型式检验的评定以不合格把数计算。
型式检验抽取的样本以14把分组检验。
6.3.3型式检验项目、 项目分组、判定数组、样本大小见表4。
6.3.4型式检验判定 规则应符合GB 2829规定。
型式检验采用判别水平I、一次抽样方案。I 组不合格质量水平为50; I 组不合格质量水平为30;II组不合格质量水平为65;IV组不合格质量水平为65;任意--组不合格即判为型式检验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每把伞应贴商标,外包装箱印有如下标志:
a.产品名称;
b.产品货号,规格;
c.数量、质量;
d.体积;
e.厂名、地址;
f.出厂日期;
9.防潮标志。.
7.2包装
本产品分内外两级包装,内包装以把为单位,外包装按实际需要的规格尺寸和包装数量确定。
7.2.1内包装:以袋套或盒装均可。
7.2.2外包装: 用箱或盒装均可,应牢固。
7.3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