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103-2001.
6.5.2试验程序
将漆刷刷毛向下,固定在擦毛箱的夹具上,使鬃长的二分之一伸入擦毛箱内栏杆处,用手均匀拉动擦毛籍往返十次,记录浮毛脱落根数。
6.5.3 计算方法
以20 mm长的鬃为计算基数,按只计算。
6.6 刷柄试验(只限于塑料刷柄)
将塑料刷柄取下,完全浸入苯溶液中,30min 后取出,目测检查。
7检验规则
7.1产 品须经生产厂家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应有使用说明书和检验合格证。
7.2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1 出厂检验中同一时期,同一型号的产品为一-批。
7.2.2出厂 检验按GB/T 2828一般检查水平I,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 AQL为6.5,检验项目有5.2, 5.3.1, 5.3.2, 5.3.3, 5.3.4, 5.3.5.
7.2.3出厂 检验若判为不合格时,该批产品应返工后再交验。
7.2.4 对出厂检验,工贸双方如另有协议则按协议执行。
7.3型式检验
7.3.1型式检验 的样本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做全项检验。
7.3.2有 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
d)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3.3型式检验按 GB/T 2829,采用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 判别水平DL为1,其不合格质量水平RQL、判定数组、试验方法见表3,型式检验有-项不合格即判该产品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