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273—1991.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QB/T 1273规定了测定毛皮成品挥发物的方法。
QB/T 1273适用于各种鞣制方法的各种毛皮成品挥发物的测定。
2引用标准
QB/T 1267毛皮成品样块部位和标志
QB/T 1272毛皮成品化学分析试样的制备及化学分析通则3术语
3.1挥发物含量
毛皮试样在(102士2)℃条件下千燥至恒重时所失去的重量。
3.2恒重
毛皮试样在烘箱中干燥1h后,前后两次重量的差不超过原始重量0.1%时,即为恒重。
4仪器
4.1磨口带盖称量瓶。
4.2干燥箱,能控制在(102主2>℃范围内。
4.3分析天平。
4.4干燥器。
5试样
试样按QB/T 1267和QB/T 1272制取。
6分析步骤
将称量瓶洗净,在(102士2)℃的干燥箱里烘到恒重。称重试样2~3g ,准确至0.001g,放入称量瓶中,再放入干燥箱,在(102士2)℃条件下烘干5h。取出称量瓶,将盖盖好,放入干燥箱中。冷却30min,称重、复烘lh,再冷却30min称重,直到恒重为止。
7分析结果的计算
分析结果按下式计算:
8允许误差
测定平行双份结果相差不得超过0.2%。
注:①烘干过程中,不应中途打开干燥箱v也不应与其他物品同放--干燥箱内。
称量应迅速﹐如第一天烘干时未能恒重,须将称量瓶盖紧﹐置于干燥器内过夜,次日须待干燥箱温度升至
1o0℃后,再将称量瓶放人复烘。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毛皮制革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毛皮制革工业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晓春、汤清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