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3206-2011.Glycerines.
6.1.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包括第4章规定全部技术指标要求,在如下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正常生产 应每三个月进行-次型式检验;
b)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原材料、催化剂等变化或不正常,以及生产管理要素(包括人员索质)的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和性能时;
c)长期停产后 再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的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质量监督机构、使用单位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2组批与抽样规则
6.2.1组批
产品以一次交付的同- -类型、规格、批号的产品组成一-个交付批。产品须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照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收货单位在货到一个月 内按本标准取样验收。
6.2.2抽样
桶装产晶应根据批量(桶数)大小,按表2规定确定取样单位数,在现场随机抽取样品单位。按GB/T13216--2008第4章规定从每个取样单位采取等量样品。罐装或槽车装产品,各罐均为取样单位,应使用吊瓶从中均匀取样。两种取样的总量不少于2 kg,混匀(必要时温热至60 C)分装在三个洁净、干燥的具塞玻璃瓶中签封,标签上应标明产品名称、批号、等级、取样日期、生产厂厂名、取样人。交收双方各持一份 进行检验第三份由交货方保管,备仲裁检验,保管期- -个月。检验结果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应再次从交付批中加倍抽样,并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当交收双方对产品检验结果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可商请仲裁机构检验,仲裁结果为最后结论。
6.3判定 规则
检验结果按GB/T 8170修约值比较法判定产品合格或不合格,若有一项或多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应再从交付批中加倍取样,并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 标志
产品包装容器外印刷的标志(图案及文字)应清晰.不脱色,并标明:
a)产品名称、 商标、等级、执行标准编号;
b)生产 日期或生产批号;
c)净重.毛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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