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213-1991.
取1.5kg日集合样品,用双层食品级塑料袋密封包装,标明产品编号、生产日期、全批包数、检验结果及检验员,于通风干燥的环境中留存,供工厂自检及质量监督检验之用。经供、受双方同意也可作为仲裁留样。一次抽检或仲裁结果,对先后出厂的同一编号糖有效。
5.1.2生产厂在保证产品质量稳定的情况下,每编号样品可按生产的实际情况进行指标的抽检,日集合样品检验全部理化指标。检验结果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合格的,则判该产品不合格。
5.1.3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应进行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卫生指标的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对产品质量的全面考核。
5.1.3.1生产期开始时或洗机后恢复生产时;
5.1.3.2正常生产的前期、中期、整个生产期集合样;
5.1.3.3交收检验出现不合格批时;
5.1.3.4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5.2交收检验
5.2.1每次交付的精制白砂糖为一个交付批,每批糖必须付有生产厂的产品合格证,收货方凭合格证收货。当有争议时,有权在交付现场进行抽检。
5.2.2每个交付批的精制白砂糖为一个检验批。
5.2.3发生争议需抽检时,可现场由供收双方代表共同从检验批中随机取出十包(箱),然后从每包(箱)中取出约1kg有代表性样品,将十个样品掺和混匀后,再用四分法取出5k样品送仲裁机构检验,结果即作为出厂产品的平均质量。
5.2.4 抽检或仲裁检验结果,如有不合格指标应加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指标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即作为该检验批的最终结果。
5.2.5在供收双方的书面合同中,应写明经国家认证的质量监督检测机构为仲裁机构。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标志应符合GB 7718中的有关规定。
装糖的包装物的明显部位应印有产品名称、商标、厂名和厂址、产品标准代号等标志。合格证上须有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
6.2每批糖出厂时,由生产厂附送产品合格证、运输与保和条件说明书各一份。
6.3 50kg 大包装。用塑料编织袋内衬食品级塑料薄膜袋,内袋应折口,外袋必须干净不破漏,以双细线g口,缝口处不得有糖粒漏出。
6.4 1000g 或500g等小包装。用食品级薄膜袋热压封装,封口处不得有糖粒漏出。用纸箱包装,纸箱须干净、完好,外用包装带捆好。
6.5运糖工具和放糖仓库必须干净,没有破漏,不受污染。严禁与有害、有毒或易污染品混运、混贮。糖堆上要用防雨布严密遮盖,严防日晒、雨淋和落上尘土。船运和仓贮时应不有垫层,严防受潮。
6.6糖仓内应保持干燥和适当温度。
6.7保存期在18个月以上。18个月以内感官指标应无明显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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