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341—1991.
5.3.1产品的试运转应按QB/T 842有关规定进行,应符合本标准4.2.2条规定。
5-3.2噪声测试
在机器空运转30 min后.离主机距离四周l m,高度1.5 m 的四点测量,其结果应符合本标准4.2.2.2条规定。
5.3.3机器空运转1h后,在四轴承座外壳,用温度计测量轴承温升,其结果应符合本标准4.2.2.4条规定。
5.4主要零部件的检测
5.4.1傩简轴的径向圆跳动检测按GB/T 1958附录一中的4-2方法进行,其结果应符合本标准4.3.1条规定。
5.4.2筛鼓的静平衡调试用加重法,应在导轨式试验架上进行.静平衡调试后,在筛鼓中段测得剩余不平衡矩应符合本标准4.4.3条规定。
5.4.3打叶顶端与筛板内表面距离的测量,用钢直尺在筛板轴向中间及两端处检测,应符合本标准4.4.2条规定。
5.5产品的外观采用目测检验,产品的油漆按QB/T 842.7有关规定检测,应符合本标准4.5条规定。
6检验规则
6.1︰双锥除尘机应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检查合格后,并附有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
6.2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1出厂检验
6.2.1.1每台双锥除尘机应在制造厂内进行出厂检验。
6.2.1.2出厂检验的项目及要求
a.零.部件加工和装配质量的检验按本标准5.1,5.4条进行;
b.每台双锥除尘机均应按本标准5.3.1 条作空运转试验1 h:
c.空载运转噪声的测定按本标准5.3.2条进行﹔
d.产品的外观质量检验按本标准5.5条进行。
6.2.2型式检验
6.2.2.1双锥除尘机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时;
b.正式投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某项产品性能时﹔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2.2.2型式检验项目及要求
型式检验项目按本标准6.2.1条进行,产品性能试验在用户处按本标准5.2条进行。当制造厂持有符合产品性能要求的用户使用报告时,可代用。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产品的标志应符合QB/T 842有关规定。
7.2产品的包装
7.2.1产品须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才能进行包装。
7.2.2产品一般采用裸装﹐随机文件应用塑料袋封装,并装入木盒内,固定在主机上;如用户有特殊要求,可按用户要求包装;出口产品应按出口产品的包装、标志要求进行包装。
7.2.3随机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