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478—1992 切边机

QB/T 1478—1992.
7.4.1型式检验一般在下述情况之一时进行。
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正式生产时,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
d.产品停产一年以上(含一年)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4.2样本的抽取
从本周期制造的并经出厂检验合格的某个批或若干批中随机抽取4个样本单位,检验其中两个样本单位,另两个样本单位备检。
7.4.3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及类别见表2。
7.4.4型式检验的合格判定
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即判为型式检验合格:
a,检验的两个样本单位未出现一项以上B类不合格项目,也未出现4项以上C类不合格项目,且在一个样本单位中未出现总数超过3项不合格项目﹔
b.检验的两个样本单位如果未出现⒉项以上B类不合格项目,也未出现5项以上C类不合格项目,且在一个样本单位中未出现一项以上B类不合格项目,总数不超过4项不合格项目,则允许复检另两个样本单位的同类项目,这些项目应全部合格。
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标志
8.1.1 机器应有耐久性铭牌。
8.1.2铭牌上应清晰地标出以下内容:
a.制造厂名;
b.注册商标﹔
c.产品名称;
d.产品型号;
e.制造日期或编号。
8.2包装
8.2.1 机器应用牢固的包装箱包装,并有防潮保护措施。
8.2.2包装措施应是以保证产品在一般运输和保管条件下不致因颠震、装卸、受潮和侵人灰尘面使机器受到损伤。
8.2.3 在包装前,应对机器不油漆的外露金属部位涂刷防锈剂。
8.2.4每台机器应具备下列文件:
a.产品合格证;
b.使用说明书;c.装箱单。
8.2.5 包装箱外表面应清晰地标出或标明以下各项内容:
a.产品名称;
b.产品标准代号及编号﹔
c.产品型号;

QB/T 1478—1992 切边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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