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480-1992 带刀裁剪机

QB/T 1480-1992.
以上C类不合格项目,且在一个样本单位中未出现两项以上B类不合格项目,总数不超过四项不合格项目,则允许复检另两个样本单位的同类项目,这些项目应全部合格。
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标志
8.1.1机器应有耐久性铭牌。
8. 1.2铭牌上应清晰地标出以下内容:
a.制造厂名﹔
b.注册商标;
c.产品名称;
d.产品型号;
e.制造日期或编号。8.2包装
8.2-1 机器应用牢固的包装箱包装,并有防潮保护措施。
8.2.2包装措施应是以保证产品在一般运输和保管条件下不致因颠震、装卸、受潮和侵入灰尘而使机器受到损伤。
8.2.3 在包装前,应对机器不油漆的外露金属部位涂刷防锈剂。
8.2.4每台机器应具备下列文件:
a.产品合格证;
b.使用说明书;c.装箱单。
8.2.5包装箱外表面应清晰地标出或表明以下各项内容:
a.产品名称;
b.产品标准代号及编号;
c.产品型号;
d.净重﹔
e.毛重;
f.外形尺寸:长×宽×高;
g制造厂名。
8.2.6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191的规定。
8.3运输
机器在装卸及运输过程中应防止颠覆及剧烈地冲撞。
8.4贮存
包装后的产品应贮存在通风良好、干燥的室内,周围空气中不应有腐蚀性气体存在。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技术装备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服装机械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由上海黎明服装机械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振国、庄根美。

QB/T 1480-1992 带刀裁剪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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