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514-1992.
5.6条规定时允许复测一次进行判定。
7检验规则
7.1机针出厂必须经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检查合格,并附有检验合格证。
7.2检验分类
7.2.1 出厂检验
收货方有权按本标准的规定,对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验收。
7.2.2 型式检验
企业应对正常生产的产品每月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型式检验。
7.3 不合格类别及检验分类
检验项目、不合格类别、检验分类见表3。
7.4抽样方法
7.4.1出厂检验抽样
由收货方在企业送检的产品批中随机抽取机针10包(每包10支),测试项目用4包。
7.4.2型式检验抽样
由企业或企业的主管部门在企业仓库、包装线或市场上随机抽取10包(每包10支),测试项目用4包。
7.5判定规则
7.5.1被抽查1包(10支)机针样品的检验结果,必须其B类和C类质量特性同时合格,才能判定本批产品合格。
7.5.2B类质量特性不合格项次不超过.3个(含3个),则判定本批产品的B类质量特性合格﹔出现有4个以上(含4个)不合格项次时,从备用样品中再抽查1包,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不合格项次不超过3个(含3个),则仍判本批B类质量特性合格;出现仍有4个以上(含4个)不合格项次﹐则判定本批B类质量特性不合格。
7.5.3C类质量特性不合格项次不超过6个(含6个),则判定本批C类质量特性合格;出现有7个或7个以上不合格项次时,从备用样品中再抽查1包,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不合格项次不超过6个(含6个),则仍判定本批C类质量特性为合格出现不合格项次有7个或7个以上,则应判定本批C类质量特性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