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528-1992.
5.3外观质量应符合本标准4.11.4.12条的规定。
5.4空载试验
5.4.1机床运转准备﹑操纵启动和停止均应按制造厂编制的使用说明书进行。
5.4.2连续起动、停止10次,试验动作的可靠性。
5.4.3连续运转1 h,应无异常振动。
5.4.4空载运转,测内声声压级均不得超过75 dB(A)。
5.4.5电气系统工作时应安全可靠。
5.5负荷试验
5.5.1空载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负荷试验。
5.5.2试件取同一树种,尺寸约0.3 m×0.6 m,且厚度和含水率均匀,表面光洁。
5.5.3机床工作精度按本标准5.2条的规定执行。
5.5.4负荷试验一般在制造厂进行,必要时在用户厂进行。
6检验规则
6.1出厂检验
6.1.1每台机床须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文件。
6.2型式检验
6.2.1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或老产品改造鉴定时﹔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
6.2.2型式检验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每台机床在明显的位置固定产品铭牌。铭牌型式、要求按JB/T 8的规定。
7.2机床的包装、运输、贮存应符合QB/T 842,GB/T 191有关规定,出口产品应符合JB/T 147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