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529-1992.
5.2表面粗糙度用表面粗糙度比较样块对照目测。
5.3几何尺寸用通用量具检测。
5.4切削刃直线度用平尺,塞尺检测。
5.5刃钢硬度用金属洛氏硬度计检测。
5.6异型刨刀组成配重用天平检测。
6检验规则
6.1出厂检验
产品必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要求逐片进行检验,合格后填发合格证方可出厂。
6.2型式检验
6.2.1批量生产的产品按本标准第4章、第5章规定的项目检验。凡遇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做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2.2型式检验从当批产品中抽取3%,最少不得少于两片逐项进行检验。经检验有一项不合格加倍抽检;如仍不合格视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异型刨刀必须清晰的印上商标、型号、规格,材料。
7.2产品包装前应进行防锈处理,包装箱外应注明下列标志。
a.收货单位及地址﹔
b.产品名称及型号;
c.木箱尺寸(长×宽×高)净重和毛重;
d.制造单位及地址;
e.出厂日期;
f.防潮﹑轻放标志。
7.3刨刀的包装型式应保证在运输过程中刨刀不受损伤。
7.4产品应放在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贮存期为一年,如超期存放﹐出厂前应进行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