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466—2007 皮鞋油

QB/T 1466—2007.Shoe polish.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6.1.1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需经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气味、色泽、pH、耐热、耐寒。
6.1.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或配方调整,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和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1.3 组批与抽样
同一批投料、同-一批规格生产的产品为一批,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符合检验数量的样品,经工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
6.2判定规则
如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进行复检。不合格项目,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结果中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为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产品大小包装上的标志(图案及文字)应端正、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7.1.1销售包装
销售包装应有如下标志,特殊情况可按客户要求。
a)产品名称、商标;
b)生产厂名、厂址;
c)采川标准编号;
d)净含量;
e)保质期。
7.1.2大包装
大包装应有如下标志,特殊情况可按客户要求。
a)产品名称、商标;
b)生产厂名、厂址;
c)装箱数量、毛重、颜色:
d生产日期;
e)包装箱规格应符合GB/T 191要求;
f)向上、怕雨、怕晒等标志应符合GB/T 191要求。
7.2包装
在不损坏产品质量的情况下,产品包装形式和包装材料由企业自定。箱内应装实无空隙。
7.3 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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