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619-2006 票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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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产品结构、工艺、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b)产品长期停产(6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d)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7.3.1抽样数量
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三件进行检验。
7.3.2判定规则
7.3.2.1单件判定规则
a)优等品:被测样品全部达到优等品要求,则判该件产品为优等品;
b)合格品:物理机械性能指标全部合格,外观质量中不合格项累计不超过三项,则判该件产品合格。
7.3.2.2批量判定规则
a)优等品:三件被测样品全部达到优等品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优等品。
b)合格品:三件被检测样品全部达到合格品要求,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如果三件被测样品均不合格者,则不再复检,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有一件(或二件)不合格,加倍抽样六件复验不合格项。复验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
8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8.1标志
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有以下标志:
产品名称、货号、颜色、材质、产地、商标、产品标准编号、产品合格证(或检验标识〉、生产单位(经销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出厂(生产)日期。
8.2标签
产品标签应包括以下内容:
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货号、材质、合格(检验)标志。
8.3包装
产品的内外包装应采用适宜的包装材料,防止产品受损。
8.4运输、贮存
-——防止曝晒、雨雪淋;
一—保持通风干燥,不得重压,防蛀、防潮,避免高温环境;—--远离化学物质、液体浸蚀;
—避免尖锐物品的截、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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