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615-2006.Leather garment.
6.2.2缺陷判定依据
a)轻微缺陷:定量指标中,超过标准值50%以内(含)的缺陷;定性指标中,轻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缺陷。
b)一般缺陷:定量指标中,超过标准值50%以上、100%以内(含)的缺陷;定性指标中,较大程度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缺陷;号型标志表示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均为一般缺陷。
c)严重缺陷:定量指标中,超过标准值100%以上的缺陷;皮革表面裂面、裂浆、掉浆;严重掉色;严重色花、油腻;严重异味;破损、熨烫伤,较严重、大面积的伤残,刀伤超过厚度的1/2;使用粘合衬部位脱胶、渗胶、起皱,毛皮掉毛严重等;成品表面出现15mm以上断表面缝纫线,拉链损坏等,均为严重缺陷。
注:定量指标—本标准中有数值规定的指标。
6.3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标志(或检验标志)方可出厂。
6.4―常规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三件进行常规型式检验。
a)产品结构、工艺、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b)产品长期停产(六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
d)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常规型式检验。
6.5特殊型式检验
按附录B的规定。
6.6合格判定
6.6.1单件判定规则
a)优等品:使用正面服装革、头层绒面革、毛革为主要面料。
严重缺陷数-0,一般缺陷数=O,轻微缺陷数≤3。
b)合格品:
严重缺陷数=0,一般缺陷数=0,轻微缺陷数≤8;严重缺陷数=0,一般缺陷数=1,轻微缺陷数≤6;严重缺陷数=0,一般缺陷数=2,轻微缺陷数≤4。
6.6.2批量判定规则
a)优等品:三件被测样品全部达到优等品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优等品。
b)合格品:三件被检测样品全部达到合格品要求,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如有一件(及以上)不合格,则加倍抽样六件复验。复验中六件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
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7.1.1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有以下标志:生产单位(经销单位)名称、产地、商标、产品合格证(或检验标志)、联系电话;应附必要的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
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应以简明文字标明皮革服装的清洁、维护、保养方法,穿、用和贮藏条件的注意事项,必要的售后服务规定。
7.1.2必要时,产品外包装应包括产品名称、货号、颜色、数量、贮运(防护)标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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