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593-1992 多锯片木工圆锯机

QB/T 1593-1992.
5试验方法
5.1机床的几何精度和工作精度应按4.5.4、4.5.5条规定进行。
5.2机床的参数用游标卡尺检验,应符合4.1条规定。
5.3外观质量用目测检验,应符合4.4条的规定。
5.4空运转试验
5.4.1空运转1 h,应无异常振动和响声。
5.4.2连续起动、停止10次,试验动作的可靠性。
5.4.3 试验操纵机构的灵活性。用目测检验。
5.4.4空运转噪声声压级小于85 dB(A)。试验应按ZB J65 015规定进行。
5.4.5电气系统工作准确可靠。按GB/T 5226的规定进行。
5.5负荷试验
5.5.1 按4.5.5条检验工作精度。
5.5.2负荷试验一般在制造厂进行,必要时在用户厂进行。
6检验规则
6.1机床应按本标准的规定,经工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
6.2机床应按4.5条做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6.3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全部内容。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或老产品改造鉴定时;
b.正式生产后v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
d.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e.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f.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6.4型式检验规则
对成批生产的产品,每批按10%抽检率随机抽检,每批抽检不得少于一台。若不合格则加倍抽检;加倍抽检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QB/T 1593-1992 多锯片木工圆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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