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586.2—1992.
5.1.3耐冲击性能试验方法:用0.75kg 重锤,从1m高度自由落下,冲击轮子。
5.2电镀质量
5.2.1 结合强度按GB/T 5933中的加热法试验。
5.2.2酎腐蚀性能按GB/T 5938试验,喷雾周期18h。
5.3其他指标均在750lx 条件下进行感官测定。
6检验规则
6.1产品由生产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凡使用性能达到本标准而在外观要求中其中--条略有缺陷,应视为合格产品,并附有产品合格证,方允许出厂。
6-2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表4的规定。
6.3抽检数量为每批总数的2%,但不少于⒉件,如不合格应加倍抽样复验,如仍不符合本标准,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合格品可经返修重新检验出厂。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包装箱上应标有制造厂名,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数量、出厂日期。
7.2包装
包装分为内外包装两种,内包装应用中性软纸包装,产品在盒内不得松动,附有产品合格证;外包装必须牢固。
7.3运输
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放,严禁曝晒、雨淋、受潮。
7.4贮存
应放在干燥通风的室内,不得与油、酸、碱或其他化学物品一起存放,底层箱子应距地面、墙壁300mm以上。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毛皮制革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皮革五金厂、上海皮革金属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翠荣,陶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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