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573—1992.
6.4.2.3单件产品质量的判定
按照本标准6.4.1.3条规定的方法进行。
6.4.2.4产品周期检查的判定
经单件产品质量判定后,按表3规定的检查样本大小及判定数组判定﹐凡样本检查结果每组不合格数都小于等于合格判定数A,则判该周期产品合格;如任一组不合格数大于等于不合格判定数R,则判该周期产品不合格。
6.5被判为不合格的提交检查批应由制造厂进行全数检验,在剔除不合格品后重新组批交验,提交复验时须附复验记录;如该复验批仍判为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得再申请验收。
6.6在判为合格的检查批中,应把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整修为合格品,或用同类合格品替换。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外包装应标有:
a.产品型号、名称、数量﹔
b.供号、货号;
c.箱体尺寸﹔
d.净重、毛重﹔
e.制造厂厂名、出广日期。
7.2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 191的规定。
7.3产品包装时每两块正面相叠,中间用17g/m'白拷贝纸隔开,50块装-盒,涂101防锈油后封盒。盒外贴合格证标志,再用双瓦楞纸箱包装﹐每箱装8盒,封箱后用打包带在长度方向中间捆扎一道。
7.4产品在装卸、运输时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得抛掷,不得雨淋,不得与腐蚀性物品一起装运。
7.5产品必须贮存在干燥通风并能防止雨雪的室内,相对湿度不大于80%,禁止与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
7.6在正常贮存六个月内应保证产品质量。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缝纫机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由上海协昌缝纫机厂负贲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学军、陈家联,郑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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