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556—1992.
6-3 判定规则
6.3.1物理性能按表1规定进行检验。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允许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该项复验,如复验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若仍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为等外品。
6.3-.2外观质量按表2规定进行检验。型式检验时如有-项指标低于原品等要求时,允许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复验,如复验达到或优于原品等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原品等;若仍达不到原品等要求时,则以复验结果的品等作为该批产品的品等。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7. 1.1产品标志
生产单位应向用户提供以下内容的产品标志:
a.制造厂厂名;
b.产品名称﹔
c.商标;
d.产品标记;
e.数量﹔
f.颜色;
g-产品品等。
7.1.2包装标志
包装标志的基本内容为:
a.制造厂厂名;
b.产品名称;
c.商标;
d.产品标记;
e.产品品等;
f.产品数量;
g颜色;
h.制造日期;
i、提示语:“不准用钩”“防潮防晒"等。
7.2包装
7.2.1底基布每个卷装长度为800~1 000 m。
7.2.2底基布采用整体封闭式包装,应保证产品不受损伤,能防污,防潮,便于贮存和运输。
7.3运输、贮存
7.3.1底基布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晒雨淋。
7.3.2底基布应贮存于室内,水平放置,贮存期不超过一年。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地毯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化纤地毯厂.无锡市塑料铺地材料厂、承德市黄麻化纤纺织总厂、天津地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彬怡、杨萍红、钱小勤、阎慧敏﹑夏嘉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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