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T 3243.4-1995.
1范围
CB/T 3243.4规定了船舶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修改原则﹑权限,修改通知单的编制和要求,复印图的修改、底图的修改。
CB/T 3243.4适用于船舶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的修改,其他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的修改亦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CB/T 3243.3—1995船舶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管理第3部分:基本格式
3图样和技术文件修改原则
3.1图样和技术文件的修改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修改后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应正确、完整、统一,清晰。
3.2单台(件)和一次性生产及样机试制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如在生产中发现明显错误时,允许设计人员现场修改复印图,并做好记录,而后补办修改通知单。
3.3图样和技术文件的修改必须履行签字手续,必要时应向船舶检验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保证修改前的原图样和技术文件有据(档)可查。
4图样和技术文件修改权限
4.1自行设计的图样和技术文件,修改权限属本单位设计部门。
4.2联合设计的产品、技术引进产品、技术转让产品及上级有明确规定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修改权按合同或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4.3由外单位提供的图样和技术文件,修改权按合同或协议办理,如合同或协议未规定时,修改权属原设计部门。
5修改通知单的编制和要求5.1 一般要求
5.1.1修改通知单的编制,可采用一图一单制(即一个图号编--份修改通知单),也可采用多图一单制(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图号编一份修改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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